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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合同終止 閱讀(2.58W)
保險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於消滅。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6條的規定,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如下:
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可以採取通知的方式。保險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於保險法規定了一些不得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險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除保險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同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解除權當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2條和第10條的規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並不享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