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終止>

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終止 閱讀(2.32W)

一、變更合同的條件

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依上述規定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規定,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採取適當的形式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一旦簽訂就不能輕易變更或解除,只有在滿足了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如果您在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過程中遇到了困難,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