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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73K)

關於合同變更,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合同變更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法律對合同的變更作了專門的規定。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合同變更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以存在著合同關係。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三,合同的變更需經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關於合同解除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目的。

二,債務人拒絕履行,也成毀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具體合同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