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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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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

一般認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並生效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時一方當事人實行了嚴重的違法或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若繼續固守該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會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主張解除該合同,應該得到支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物件,理由如下:

1、解除權以生效合同為物件,這是學說的意見,並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我國並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我國現行法上的解除物件,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並不缺乏法律依據。

2、依據合同神聖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後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麼,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約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應當允許解除,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3、對於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麼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麼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將會更大程度地損害無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麼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停滯在不利狀態,救濟存在障礙;要麼使得當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於流失泥潭,救濟須付出更大的代價。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並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徑。在我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債務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有權機關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及合同解除等。宣告無效、被撤銷、效力待定的情況均適用於已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基於這種原因而產生的合同消滅的情形顯然不適用於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適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麼,什麼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滅的原因呢?解除,應當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徑。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無明文規定,我們試從理論方面予以探討。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物件,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為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藉口。法律並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實現脫離已成立合同約束的法律後果。

當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雙方協商解除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也並非必要。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從上可以看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物件,因為沒有生效的合同在還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經生效的合同,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單方解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說會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進行的解答。希望大家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