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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合同解除情形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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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強險保險合同解除情形的條件有哪些?

交強險保險合同解除情形的條件有哪些?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發生以上三種情況投保人、保險人需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時候,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二、為什麼必須購買交強險?

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目前交強險的全國統計情況表明,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暫處虧損狀態)。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民事合同,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按照保險標識背面的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及時報警。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同時按照交強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還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會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資料之日起5日內,確立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因此當事人的保險機動車,如果是已經根據相關法律辦理了登出登記,那麼交通保險肯定也就隨之解除了。如果當事人的機動車已經辦理了停止駕駛,那麼相應的,除了一些交通事故之外,也是不可以給當事人進行理賠的,因為這時候交通保險的合同,已經隨著當事人辦理停車駕駛的時候,就開始自動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