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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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