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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終止 閱讀(2.91W)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解除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行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了約定解除,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其中約定解除是一種事前行為,是起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條款中事前約定其合同解除的條件,若條件成就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於後兩者為事後行為,本身其在原合同條款中未提及。

協議解除實質上是通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決定原合同效力消滅,為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這個新的合同實際上就是一個解除合同或叫反對合同。

而法定解除是法律強制介入到當事人的交易中,通過法律的明確規定合同解除的條件,賦予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從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其法律後果涉及到溯及力以及損害賠償的問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該條的立法本意就是區分連續性合同與非連續性合同而使解除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實務界認為: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須與合同的性質、種類等具體情況相聯絡,通常多數非連續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數繼續性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實務部門認為:由於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當事人受領的給付失去了法律依據,應該返還給付人。恢復原狀在效力上,給付人以給付時的價值為標準進行返還,而不問受領人獲得多少利益。賠償時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賠償損失仍以過錯為要件,無過錯不發生賠償責任。

二是賠償範圍,要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解除時商定賠償額,如無商定,賠償範圍一般應包括:雙方訂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費用;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後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的賠償。在對於合同解除與違約金的關係上,實務界認為,對於當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時,要按照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來區別。對於解除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相當於合同未成立,此時合同中的違約金的約定條款頁失去了效力;對於解除無溯及力的合同,對於未履行的部分不能主張違約金,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可以主張違約金,因已履行部分違約情況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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