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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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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的續簽
《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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