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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合同效力 閱讀(1.82W)

一、什麼是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什麼是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未定合同,也稱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個法律特徵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成立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即締約主體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無效,而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的中間狀態,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區別所在。合同效力問題體現了國家立法者對合同的價值判斷。

合同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生效時間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說認為,合同溯及於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認通知並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二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第三,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1] 。

其他例外情況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一份合同的簽訂就意味著甲乙雙方具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去履行合同中的內容,不管合同是否待定,甲乙雙方都應當誠實守信。同時在合同生效的時候就是合同履行的時間,符合法律的規定,受到法律的保護。若是甲乙一方有違約行為,也應該自行承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