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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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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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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具體情形

對於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並不屬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情形: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或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追認才有效;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和訂立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