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技術合同的概念?
訂立技術合同的原則: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專案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
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歸屬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無效的技術合同指的是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一般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經費、基礎設施、技術情報資料等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全面細緻的可行性論證,廣泛收集有關的技術資訊,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儘量避免重複研究和開發。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專案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必須符合計劃和專案任務書的要求;就其他專案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政策。
我國的技術合同是我國常見的民事合同的型別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相關的民事合同簽訂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以避免出現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