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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走嗎?

合同效力 閱讀(6.85K)

訂立合同的時候,一般像求職類的或者是借貸的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合同規定的如果到期了,那麼合同就沒有了效力,裡面的內容已經沒有任何的約束力。就比如與公司訂立合同,總是有人疑惑,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走,下面由小編給大家講一講。

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走嗎?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走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你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爭議,你可以依法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魯勞發[1998]145號《關於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1、不要寫報告什麼的,合同期滿就可以隨時走人,但是要記得跟公司辦理交接

2、補助的事情,在公司有準備跟你重新簽訂新合同且待遇不低於原合同的情況下,你不和公司簽訂新合同是,你是不能得到補助的;除此之外,你均可以得到補助

3、你離開公司是最好跟公司打招呼一下,這是禮節的問題,畢竟以後還有可以會有交往什麼的

4、對於樓主所說的押了半個月工資,你可以在與公司辦交接的時候一併結清工資,否則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二、提前解除合同付違約金嗎

提前解除合同應否付違約金?上述問題涉及對《勞動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要是勞動合同到期的,此時並不是只能選擇續簽。實踐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情況也是很多的。對於勞動者來講,這種情況下自己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終止了的,那麼就可以隨時走人。當然,要是因為單位降低工資待遇從而導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

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走的問題,大家心中應該已經有了答案,合同到期就說明,合同約定的雙方關係已經終止了,所以也就不存在公司與職員的關係了。自然就可以隨時就走人。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情況可能就會比較複雜了,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尋找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