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如果合同未到期承包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合同糾紛 閱讀(5.51K)

如果沒有遇到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一方出現了違約行為導致對方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合同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夠單方面中止合同。否則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且對守約方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

如果合同未到期承包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護髮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解除條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次要義務,不能構成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履行主要義務應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標準。

2.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並拒絕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建築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構成違約,承包人應當修復,承包人拒絕修復,那麼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在合同簽訂成功之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當事人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是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合同的,否則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比如說是不可抗力的因素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終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