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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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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倉儲合同什麼時候成立?

根據《合同法》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及《合同法》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倉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且成立即生效,當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附生效條件的情形除外。

二、倉儲合同存貨人有哪些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存貨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合同的約定將存放物交付入庫。

存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品名、數量、時間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並在驗收期間向保管人提供驗收資料。

2、說明義務。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倉儲物的性質和預防危險、腐爛的方法,並提供有關保管、運輸等技術資料,還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存貨人違反此項義務時,保管人有權拒收該貨物;保管人因接受該貨物併為避免貨物發生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存貨人應當承擔;保管人因接受該貨物而造成損害的,存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標準。

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有關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如果包裝不符合標準,保管人代為整修改裝的,存貨人應提供必要的包裝材料,並支付包裝費用。

4、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取倉儲物。

5、支付倉儲費和其他費用。

倉儲費,是保管人因儲存保管倉儲物應取得的報酬,存貨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支付地點等向保管人支付。

其他費用,是指保管人因儲藏保管貨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主要指運費、修繕費、轉倉費、保險費等。保管人在請求存貨人支付上述費用時,應出示有關清單和登記簿。

三、簽訂倉儲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 倉儲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 需要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瞭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3 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專案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後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4 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倉儲合同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吧,而在簽訂這類合同的時候,當事人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說就該合同的生效時間要注意,法律中有規定,除了在合同中有格外約定生效時間的,那麼在當事人都簽字蓋章了之後,倉儲合同就應當是成立並且生效的。當然,合同是否生效還要綜合判斷,必須要嚴格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簽訂合同,才能保證合同大部分都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