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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使用運輸合同時 | 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效力 閱讀(1.84W)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運輸合同呢?顧名思義,運輸是指使用特定的工具和裝置,將物品從一個位置向另一個位置的物流活動就叫運輸。在不同地域的範圍內,改變物品的空間位置。我們理解了運輸,合同就好說了。就是在改變物品的物流活動的基礎上,承運人與託運人支付運款,就叫運輸合同。

我們在使用運輸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條 【公共運輸承運人】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二百九十條 【按約定期間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一條 【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合同的成立】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 【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 【退票與變更】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 【按約定限量攜帶行李義務】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告知重要事項義務】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遲延運輸】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 【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 【對旅客的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 【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 【對行李的賠償責任】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 【託運人告知義務】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 【託運人提交檔案義務】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檔案提交承運人。

第三百零六條 【託運人的包裝義務】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 【託運人運送危險貨物的義務】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第三百零八條 【託運人請求變更的權利】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 【承運人的通知義務及收貨人及時提貨義務】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 【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確定貨損額的方法】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相繼運輸的責任承擔】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 【運送物的留置】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條 【貨物的提存】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大家明白了關於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了嗎?如今運輸在中國社會中的比重越來越高,網路的告訴發展,讓我們購物更加便捷,也更需要運輸,這就更加需要對運輸合同的法律知識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