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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多少?

合同效力 閱讀(2.99W)

生活當中不仔細去辨別訂金和定金這兩個詞彙的人可以說非常多,實際上我們說定金本來就是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提供擔保的。在生活中有很多的機會都能接觸到定金的,不過,商家和我們所要的定金或者約定的定金的比例是受法律限制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在我國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多少?

在我國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多少?

一、在我國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多少?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的比例超過了20%,那麼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簽訂合同的定金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若定金超過限額如何處置?

1、《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屬於違法,只能按20%收取,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須退還另一方。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現實操作中,約定20%的定金無法操作,可以約定訂金。“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民法典》第586條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此外,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貨款。無論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須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但是同時約定定金和訂金是可以的。

三、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民法典》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民法典》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在我國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的,超出來的這部分我們能夠直接當面就拒絕商家的,或者當時並不知道就支付了的話也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超出來的這部分不會起到任何的作用。同時提醒大家,定金既能作為擔保,如果交定金的這一方自己違約,定金是可以不返還的,反之對方稱需要支付我們定金的雙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