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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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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合同都是自成立時生效,但在一些特殊條情況下,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要具備一定條件,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以下生效要件。
(1)無處分權人、無代理權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超出其智力能力簽訂合同的,需經過所有權人、委託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2)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在生效條件達成後合同生效。
(3)合同不得違反合同法52條關於效力性的規定。
欺詐脅迫方式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他人利益的;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得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的,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