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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協議解除的效力是什麼樣的

合同效力 閱讀(2.04W)

協議解除的效力:1、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般來看,非繼續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2、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賃和委託等。租賃、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在解除時這些利益已經被受領方享有沒有辦法返還,因此不能有溯及力。除不能返還導致沒有溯及力外,在委託合同時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託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消滅的話,會使受託人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失去全部法律依據,將變成無權代理。

法律規定協議解除的效力是什麼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