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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的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 閱讀(1.58W)
撤銷合同的訴訟時效
撤銷權是一種權利,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也可以放棄撤銷權,不行使該權利。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