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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 閱讀(2.18W)
口頭約定是否有效
首先給大家介紹一下合同的行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另外口頭合同的成立生效,還有兩個過程,一是一方發出口頭邀約,二是另一方作出口頭承諾,雙方合意後即達口頭合同,具體如下:
1、口頭要約,不是口頭合同。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口頭要約,就是口頭髮出的要約, 口頭要約一經作出就能立馬為受要約人所瞭解。即要約一經作出,即視為到達。因此口頭要約作出時間即為要約的生效時間。如果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成立。當然如果口頭要約發出後,沒有人承諾,那合同就未成立。
2、口頭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
口頭承諾就是口頭作出的承諾,對於口頭要約,受要約人一旦口頭同意,合同就成立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