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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上沒貸款方的名字能算嗎?

合同效力 閱讀(2.44W)

貸款合同上沒貸款方的名字能算嗎?

貸款合同上沒貸款方的名字能算嗎?

合同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對於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確定,則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決的問題。《合同法》第197 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210條也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還需有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存在,當事人之間才能確立債權債務關係。借款合同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合同存在,但不能證明合同生效。關鍵在於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經交付,則合同生效,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如果未交付,則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立。

一般的公司蓋章即有效。但有的合同是必須簽字並蓋章的。則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若是明知他人盜用單位公章而訂立的合同也是無效的,若是不知情則是有效的。

貸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形式。即貸款方將貨幣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關規定,按期將一定數額的貨幣及其利息返還給貸款方面確定的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為了保證自身安全,貸方要求借方在貸款合同有效期間的財務狀況 (特別是它的流動性) 至少要同它簽訂合同時的情況不相上下。列在貸款合同中維護貸款者利益的條款,叫做保護性條款(Protective covenant)。貸款合同本身只是表示在借方違反合同條款的場合下,貸方有采取行動的合法許可權。否則的話,貸方將受到它承諾的貸款條件的約束,一直要等到合同期滿才能採取糾正措施。

貸款合同在具備完善的簽訂條件以及要求的時候即為成立的。但是由於缺失貸款方的名字所以合同並不能夠生效。一份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雙方的身份證明。對於貸款合同來說,貸款房的名字確保了合同的負責人,保證了合同生效的合法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