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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起訴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7.21K)

一般車禍起訴需要材料有:
1、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
2、有關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材料,主要包含:醫院或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據、就診病歷以及診斷證明;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可以證明交通費的相關有效票據;受害人及其較近親屬的相關戶籍證明,居住證明以及收入的證明;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傷殘鑑定的證明;被扶養人與受害人是近親屬的相關證明,以及被扶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有效證明;其他證據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要依據車禍案件的具體情況,可做相應增加或者減少,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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