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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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