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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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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情形有幾種

可撤銷婚姻屬於婚姻效力當中的一種情況,此外還有有效婚姻與無效婚姻兩種。不管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只有在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無效。那麼你知道可撤銷婚姻情形具體有幾種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可撤銷婚姻情形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願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3、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裡,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二、可撤銷婚姻什麼時候開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同無效婚姻一樣,可撤銷的婚姻與離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銷後就意味著它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離婚則是解除現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認現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兩者在法律意義及法律後果上都是不同的。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由於撤銷婚姻也是對現有的婚姻從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銷婚姻的機關也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從相關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可撤銷婚姻法律上只作出了一種規定,那就是當事人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會具體為您解答法律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