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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日期早於合同簽訂日期可以嗎

合同效力 閱讀(2.17W)

一、履行日期早於合同簽訂日期可以嗎

履行日期早於合同簽訂日期可以嗎

依據《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日期早於合同簽訂日期是完全可以的。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見,合同成立時不一定非得是書面形式,口頭也是可以的。而法律也並沒有規定,在口頭合同成立後,當事人不能以書面形式將合同加以固定。相反,該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合同成立時間可以早於雙方簽訂合同書的時間。

二、怎樣確定合同生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由法律賦予的,並依法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作了兩層規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時就產生效力。那麼合同何時成立?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也即是在一般情況下,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要經過特別程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法》都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不一致的,合同也許是成立的,但並不一定生效,只有經過批准、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生效。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去份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義。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是雙方是可以約定的,並且在合同沒有到期之前,雙方也是可以約定解除合同。合同在屆滿期之日會自動解除。在合同存續期間,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需要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也會享有合同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