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起始日期必須一致嗎?

合同效力 閱讀(3.1W)

勞動合同的簽訂,一般涉及到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一般簽訂的時候,兩者都會在現場,然後進行合同的檢查,對於內容如果沒有異議的,就可以簽字蓋章,但是也存在一方當事人先簽訂合同的,合同有效期應該在後者簽訂之日。那麼關於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起始日期必須一致嗎?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起始日期必須一致嗎?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起始日期必須一致嗎

勞動合同簽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實際入職日期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沒簽合同,需要從工作的次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實際的勞動關係。

未簽署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的起始日期從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個月開始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1個月。因為《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立法層面沒有明確該時效計算的方式,各地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差異。

合同的簽訂日期和起始日期是可以不同的,對於合同的簽訂,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簽訂了合同,合同就依法生效了,合同簽訂日期開始也是合同有效期限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