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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要如何算

合同效力 閱讀(1.27W)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是會無效的。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無效,則需要對合同無效進行確認,那麼在確認合同無效時,應該怎麼計算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呢?人們一般都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確認合同無效,那麼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要如何算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

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要如何算

一、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要如何算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在我國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定。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無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屬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至於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66條、第161條等條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137條第1項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法對此無另外規定。

因此,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仍應遵循此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或仲裁機構通過裁決確認,一方在起訴時合同效力並不確定,一方或雙方也無權自行確定。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權利,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無效,但時效的起算只能以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為準,不能以銀行款項借出之次日開始計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張權利被借款人拒絕之次日開始計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次日開始計算。

實踐中不乏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不知道合同無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沒有及時提出返還或賠償的請求,此時權利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效期間不應開始計算。

二、如何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第一,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有權認定(確認合)同無效。

第二,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既使訴訟當事人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也有權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覆》([2009]民二他字第21號)答覆:債務人未對不良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合同效力問題是個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是法院依職權認定的內容,儘管在訴訟中雙方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認定合同無效,這並不違反法定程式。

第三,一般情況下,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只限於合同當事人。但是,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

第四,確認合同無效(絕對無效)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認為,無論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實體法上的形成權)還是從無效合同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抑或從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都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是,相對無效合同的撤銷權,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要受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如果由於對方的原因而造成合同無效,且因合同無效而給您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您可以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在此過程中,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法院才有可能支援您的訴訟請求。如果您不知道具體應該怎麼收集證據,不妨諮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