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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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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何確定

1、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一百一十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第二,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1、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外,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三,支付違約金

1、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四,採取補救措施,即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1、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採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後,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定金罰則,也可看作擔保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依照《民法典》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最後,《民法典》還規定了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只有一個——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有發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並且這種免責是有條件的,即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對方,採取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否則將不能免責。由上可知,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民法典對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雖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在與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接軌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並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內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