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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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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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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則就演出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誠邀乙方提供藝員 參加 活動(晚會)的 表演,時間由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場,具體演出的節目時間為 至 共 分鐘,演出地點 

二、甲方支付乙方每場演出酬金 元(稅後款),共 場,合計 元(稅後款),簽約時付全部演出費的50%,藝員到達後付清演出款的另50%,甲方提供乙方演職員 人的往返交通、食宿。乙方人員應於 年 月 日 時到達演出地點。

三、乙方必須遵照國家有關管理條例,演出健康的、有水準的節目,應配合甲方安排的節目彩排。

四、乙方須提前提供演員一切演出宣傳資料,配合甲方作好演出和宣傳工作。

五、乙方演員按時到位而甲方未讓乙方正常演出,甲方須負責乙方全部的節目製作費。

六、甲乙雙方不得無故違約,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共 元。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約即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