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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百分之二十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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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百分之二十的約定是否有效?

合同違約金百分之二十的約定是否有效

合同違約金百分之二十的約定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內容分析,違約金比例沒有統一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

(3)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4)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5)其他補救措施。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約金支付標準跟合同標的額是有關係的,也有可能這20%的違約金,跟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說還差很多,那麼守約方也可以主張20%的違約金太低,請求法院調整違約金支付比例。所以任何情況下,違約金支付標準和支付比例都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