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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貨款逾期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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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貨款逾期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合同貨款逾期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二、約定違約金的原則是什麼?

(1)約定違約金條款前,應充分評估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損失額,並以此為基準,正確約定違約金金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

(2)如果不能評估守約方的損失額,最好不要約定明確的違約金金額或其他計算違約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一定比例來計算違約金,如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款的20%—30%。因為這樣的約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的。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585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簽訂合同是屬於買賣合同,那麼另外一方當事人肯定就是需要有交付貨款的義務,在這種過程當中,如果沒有求履行自身的義務存在違約的情況,需要追究其違約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