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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消滅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違約 閱讀(2.32W)
合同解除權消滅的後果是什麼
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權條件成就後,守約方應當在除斥期間內及時行使,明確向違約方作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從而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守約方在因對方違約享有約定合同解除權後又自願棄權的,不得再行主張新的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鑑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