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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履行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5.81K)

當事人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從而促使權益的實現。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合同沒有履行,那麼合同沒有履行的後果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一疑惑。

合同沒有履行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沒有履行的後果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

6、單方違約。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通過了解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沒有履行的後果,可以得出如果發生合同沒有履行的情形時,首要要確定是什麼原因導致的,然後當事人雙方在通過協商解決未履行的事宜,或者通過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減少合同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