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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正確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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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正確的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正確的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撤銷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其效力歸於消滅。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能夠有效地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但是也應顧及到受要約人的利益,以下幾種情形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正確的是一個需要在要約生效以前進行,另一個則需要在要約生效以後。要約撤銷需要在發出承諾以前告知要約人,否則的話需要自行承擔相關責任。除此以外,也還有一些不能夠進行撤銷的情形。比如受要約人已經開始進行相關履約行為,或者是在要約當中約定了不可以進行撤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