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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修改都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6.91K)

一、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修改都有哪些?

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修改都有哪些?

1、租賃物所有權登記成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強制性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而根據《合同法》(已隨著《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的對比,可以知道,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變化有兩點:

(1)刪除了《合同法》中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的規定。

(2)增加了登記的規定。

2、《民法典》新增規定承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產生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該條明確了承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約定視為約定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實際賦予承租人留購價款類似於形成權的權能,一旦承租人行使,出租人無權拒絕,租賃物所有權當然轉移。但是對於如何認定象徵性價款該條並沒有明確。

從《民法典》新增的這一規定的法律後果來看,只要合同明確約定了租賃到期之後承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即使承租人曾有逾期支付租金等違約行為,如承租人最終履行完畢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合同義務,租賃物就應歸承租人所有,以避免出租人雙重受償,平等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利益。出租人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調整修改。

二、《民法典》之中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條件】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七百四十二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 【索賠失敗的責任承擔】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的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七百四十七條【租賃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保管、使用和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租賃物毀損、滅失對租金給付義務的影響】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第七百五十七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條【租賃物價值返還及租賃物無法返還】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五十九條【支付象徵性價款後租賃物歸屬】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根據新頒發、並實行的《民法典》的規定,若承租人、出租人簽署租賃合同之後,並不是必須要帶著租賃合同等的材料辦理登記手續,但若不登記,在發生糾紛之後,不得利用合同來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