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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合同糾紛 閱讀(1.88W)
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一、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1、被脅迫簽訂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一般是有效的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在被撤銷之前,如具備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在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證明脅迫簽訂的合同

1、證明脅迫簽訂的合同的方式是可以提供錄音錄影、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受到脅迫。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因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並且在被撤銷前不是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合同。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因被脅迫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撤銷後該合同自始無效。

三、常見脅迫他人簽署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1、脅迫主要是對公民及其親屬或法人之人格權、財產權等絕對權的現實威脅。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2、《民法典》規定的脅迫則是針對合同訂立這樣一個具體的“合同行為”而言。

(1)不涉及單方意思表示(撤銷權的行使)、處分行為(債務的免除)等其他型別意思表示。更為準確地說,脅迫是針對受脅迫人的“承諾”,脅迫的目的固定為“使對方做出承諾、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因此脅迫原則上不涉及目的違法的情形,但會涉及脅迫手段與訂立合同之目的相結合構成違法的情形。至於何種結合可以構成違法、可以認定為脅迫,目前尚無明確標準。

(3)不妨以脅迫人是否有權處分其所恃的法益來判斷是否存在違法性。

以起訴對方對自己的侵權或違約行為來要挾對方訂立合同,則不應認定為違法,因為脅迫一方有權處分自己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違約金請求權,並決定是否行使、何時行使或是否拋棄,以此作為條件來要挾對方訂立合同實際上等同於以遲延或放棄行使上述權利為條件來訂立合同;若以揭發犯罪為要挾則具有違法性,因為懲罰犯罪為國家檢察權的職權範疇,即使是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也不得自行處分(自訴案件除外),所以以此要挾對方訂立合同仍然構成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對民法典被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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