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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毀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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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毀約的情形有哪些

明示毀約的情形有哪些

1、毀約方必須向對方作出不履行債務的明確表示。

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在性質上是一種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通知。表示的內容既可以是直接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如通知其不打算履行,也可以是以其他藉口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如主張合同不成立、無效,以此為藉口不履行。

2、毀約方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以前,作出拒絕履行義務的表示。

如果在履行期到來後才提出毀約,就構成實際違約。而且,毀約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包括將要毀約的內容,而不能僅僅是表示履行的困難和不願意履行。

3、毀約方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毀約方拒絕履行應當對對方從合同履行中獲得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導致其合同目的的落空。如果僅僅是拒絕履行合同的部分內容,並且不妨礙債權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就不能構成預期違約。

4、明示毀約必須無正當理由。

如果提出毀約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構成明示毀約。所謂正當理由,包括:債務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債務人因合同具有顯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撤銷權;合同關係自始不存在、條件不成熟;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無效因素等。 在實踐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常常有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和藉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合同應被撤銷;合同根本沒有成立;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以及因不可抗力發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是合法的,因此不構成明示毀約。

二、何時會構成默示毀約

默示毀約的主要有三個構成要件:

1、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即一方當事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在締約後,履行期限到來前出現了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管出現何種情況,默示毀約方都沒有明確地表示他將毀約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構成明示毀約。儘管其沒有明確表示毀約,但是其行為和能力等情況表明他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從而將會辜負對方的合理期望,使對方的期待債權不能實現,所以,亦可構成違約。

2、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為了避免出現主觀臆斷,濫用權利,法律要求另一方當事人不僅要預見到或推測到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還必須有確切證據來證明。

3、一方未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

債務人是否能夠提供履約擔保,是確定其是否構成默示毀約的重要標準。因為即使債權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可能到期不能履約,但債務人畢竟沒有作出毀約的表示,相反,他可能會通過各種途徑而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更何況隨意允許債權人以對方毀約為藉口而中止履行,不利於維護交易秩序。為此,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 ,另一方要確定對方違約,必須首先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只有在對方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情況下,才能確定其構成違約並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當您在交易中遇到對方毀約的情況時,您一定要注意做好證據的收集,因為只有在掌握了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您才有可能成功的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而實踐中,具體瞭解清楚明示毀約的情形有哪些,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有好處的,能夠防患於未然,提前做好對方違約的準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