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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什麼條款?

合同糾紛 閱讀(2.84W)

一、養殖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什麼條款?

養殖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什麼條款?

養殖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合同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其二、養殖購銷產品的基本資訊;

其三、質量檢驗的標準;

其四、交貨的地點、時間、方式;

其五、違約責任;

其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二、簽訂購銷合同的注意事項

其一、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等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1、名稱要正確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特別註明品牌、商標和生產廠家。

3、規格型號,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裝置目錄。

4、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5、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貸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6、供貨期限,可以合同約定。一般來講,提貨的以乙方通知提貨日期為準(應給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代辦託運的以貨交承運人為交貨日期,送貨的以送達目的地為準。

7、可以約定分批交貨。

其二、質量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簽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標準有國家標準GB、部頒標準、企業標準QB。如果要填寫,須有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一般的購銷合同,多數泛泛約定為國家標準。如果對於特定產品,或對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具體約定為哪個標準,或商定的條件、樣品(共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補充技術要求。

約定供方對其產品的質量保證期限,在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導致。

其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1、交貨地點,涉及“標的物交付”,也是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權。當約定的交貨地點與實際交貨地點不一致時,以實際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則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交貨方式:工廠交貨(提貨)、目的站港交貨(送貨)、貨交承運人(代辦運輸)等等。對外貨易中,有專門的術語。

其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1、運輸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協商確定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總的要求是運費低、運速快、貨物安全到達。如果由於供方原因,選擇了不合理的運輸路線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損失,就承擔賠償責任。

2、運輸費用的負擔,應結合貨物價款考慮,要明確約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由此可知,在簽訂養殖購銷合同時,應當注意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交(提)貨地點與方式、質量技術標準及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等事項。此外,養殖購銷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資訊、養殖購銷產品的基本資訊等條款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