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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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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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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法院

 加工承攬合同為民事合同,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有《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