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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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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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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以上就是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糾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