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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6條規定中介合同的報酬如何支付?

合同糾紛 閱讀(1.81W)

一、民法典第26條規定中介合同的報酬如何支付?

民法典第26條規定中介合同的報酬如何支付?

(一)中介人促成委託人簽訂合同的,由該合同當事雙方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二)相關法律條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二、中介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二)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三)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三、中介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二)忠實義務。

中介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資訊。

(三)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四)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中介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中介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中介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中介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中介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介入義務。

中介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中介合同又可以稱“居間合同”“中介服務合同”,中介人如果促成合同的訂立,由促成合同的雙方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因中介人的服務,委託人繞開中介人簽約的,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如果沒有促成合同的訂立,中介人可以按照合同相關約定請求支付活動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