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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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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承擔什麼責任

1、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民法典》第686條之中規定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需要承擔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責任、連帶責任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二、保證合同的特徵

1、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據在法律上有無法定名稱及內容,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

2、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根據有無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為前提的合同為從合同。保證關係是從屬於主債關係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係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並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

4、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5、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保證合同是一種擔保之債,屬於比較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其成立無須擔保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見,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6、保證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保證合同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屆期不如約履行債務時,即條件出現時,保證合同始發生實際效力。而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即條件沒有出現時,保證合同的效力則處於停止或"待發"狀態。在這種情形下,雖然保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確定,但債權人尚不能對保證人行使保證請求權,保證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擔的代為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賠償責任。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成就時,其間的權利義務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證合同普遍被認為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如果債權人想要讓擔保人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那麼在簽署的保證合同之中,一定需要註明擔保方式是連帶責任,這是由於對於沒有約定、或者各方方式認約定不明的情形,保證人最多隻需要承擔一般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