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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違約金定可以少給嗎?

合同糾紛 閱讀(2.09W)

一、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旅遊合同違約金定可以少給嗎?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旅遊合同

在旅行社服務中,旅行社選擇適用的旅遊合同文字,主要有三種形式:即雙方協商文字、單方自制文字和推薦文字。

1、旅行社和遊客協商製作旅遊合同文字。旅行社可以根據旅遊服務的需要,經過與遊客的協商一致,製作旅遊合同文字,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就旅遊活動的各項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就目前旅遊服務的實際看,在包價旅遊服務中較少使用,而在代辦旅遊服務中,由於沒有現成的合同文字,而且遊客的需求不一致,使用通過雙方協商達成旅遊服務合同文字的概率較高。

2、旅行社自制旅遊合同文字。所謂自制旅遊合同文字,就是旅行社未與遊客協商,單方制定旅遊合同文字,提供給遊客簽字,以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通常所謂的格式合同文字。格式合同的自制和使用,本身並不違法,關鍵要看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公平、是否擴大了旅行社的權利、是否限制了遊客的權利、是否加重了遊客的義務。簡而言之,就是把好處分配給旅行社、把壞處分配給遊客。被稱為霸王條款。

3、旅行社使用推薦的旅遊合同文字。目前旅行社較為普遍使用的是,有關旅遊部門和工商部門推薦的旅遊合同文字。這樣的合同既不是旅行社自制的文字,也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文字。總體來說,這樣的文字由於是有關管理部門直接接入,能夠較為地維護雙方的權益,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數旅行社和遊客所接受。

三、旅遊合同內容的公平性

旅遊合同文字的內容是否公平,決定了該旅遊合同條款甚至整個旅遊合同是否合法。只要被認定為內容缺乏公平性,其結果通常是被宣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變更,這是法律賦予法院、仲裁機構的權力。一旦合同條款或者整份合同被宣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變更,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這自然就涉及到如何判斷旅遊合同內容公平性標準的話題。

經由旅行社和遊客雙方協商的旅遊合同文字,只要合同內容體現了旅行社和遊客的真實意思,雙方就可以將約定納入合同中。判斷該旅遊合同是否公平,取決於旅行社和遊客雙方的自己判斷,即使是有一方吃虧了,他人無從干涉,也無需干涉。判斷合同文字是否公平,採取主觀標準。而後兩種旅遊合同,由於是旅行社單方製作,遊客無法選擇使用何種合同文字,旅行社有意無意會將不公平的內容納入其中;或者是合同文字由管理部門製作,旅行社和遊客均沒有參與,旅行社或者遊客權益保護不周全的情況也客觀存在後兩種合同文字內容是否公平,應當採取客觀標準來判斷。

四、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降低推薦文字約定的違約金

貫穿於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補償性原則,懲罰性原則為例外。所謂補償性原則,就是違約方給予受害方的賠償,應當按照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基於補償性原則,遊客取消行程,旅行社得到的賠償或者補償,基本應當以旅行社的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的約定也是大致如此。

通過上述的具體分析,大家對旅遊合同違約金的約定都有所瞭解了。做什麼事情都要依照國家的律法行事,從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約定可以看出來,不是說違約了旅行社想收多少違約金就收多少違約金的,要合情合理才可以。若是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去法院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