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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利息和違約金能不能同時獲得?

合同糾紛 閱讀(2.77W)

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能否同時獲支援?

合同約定利息和違約金能不能同時獲得?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1、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案件審判中應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絡起來,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衡量是否支援違約金條款。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話,守約方獲得的賠償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利息和違約金較高的來執行。一般民間借貸利息較高,利息基本能夠彌補一方的損失,這樣情況下,就不再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了。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沒有懲罰性質,只負責對違約損失進行賠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