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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能約定違約金跟利息嗎?

債務債權 閱讀(2.03W)

一、借款合同能約定違約金跟利息嗎?

借款合同能約定違約金跟利息嗎?

可以,借款合同中,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共存。

根據《民法典》分則的規定,利息是合法的,也可以約定,根據《民法典》總則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約定的。借款合同是民法典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之一,當然應該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從事,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兩部分關於利息和違約金的約定也並無衝突,相互之間沒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以及未按時歸還借款應該支付的違約金,當事人針對這兩點提起的訴訟請求,也應該得到支援。

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是每個月都會產生的,一般只要有借款的存在,就會產生一部份的利息,但對於違約金一般是針對於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款才會存在,這兩者所表達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對於這兩者是可以同時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