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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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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利息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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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約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

在借款關係中,支付逾期利息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