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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履約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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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合同履約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履約情況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履約情況報告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職工工資的具體情況;

其二、社會保險的基本情況;

其三、職工休假、請假、出勤率的基本情況;

其四、職工體檢的基本情況。

二、集體合同的法律特徵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的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徵: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呼叫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巨集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8)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9)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雙方具有約束力;

(10)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三、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

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是職工和用人單位:

(1)職工是集體合同的主體,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職工代表和工會都是勞動者的代表,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實際的主體是勞動者,其和勞動合同不同的是,集體合同是全體勞動者作為訂立的一方。

(2)用人單位也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之一。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集體合同是企業與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協議。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是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集體合同除了合同本身的特徵而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性質。集體合同履約情況報告具體應當包括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的基本情況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