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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證明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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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證明什麼時候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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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委託合同會終止

委託合同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委託合同,應有以下兩種:

1、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該條的規定是基於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委託合同建立的基礎――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僅適用於有償委託合同,也適用於無償委託合同,還適用於有期限的委託合同和無期限的委託合同的當事人。該條規定的“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是指當事人認為適合解除合同的時間,但是如果發生下列兩種情況,委託合同不得終止:

(1)《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委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因受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2、委託合同的法定終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本條是指因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繼續在享有委託合同的權利範圍內履行義務,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時,委託合同已失去實際存在的意義而自然終止。該條對產生這種原因而終止的委託合同的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實踐中,如果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還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