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三角債三方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合同糾紛 閱讀(7.41K)

一、三角債三方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三角債三方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三角債三方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三方協議的生效條件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如果涉及到債務關係,而且又是三角債,再加上現在的債務糾紛相對比較頻繁,所以債務債權人可以考慮讓律師針對三角債起草相應的三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