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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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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企業都通過技術外包的形式,選擇一個技術服務供應商。雙方確定合作意向後,要簽署一份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的範疇。如果合同條款不清,存在重大誤解的,容易發生合同糾紛。那麼,如何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如何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一、如何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技術服務合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特定技術專案”,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專案,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性技術專案。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技術諮詢合同受託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承擔。

當事人對技術諮詢合同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資料或者受託人提出的諮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技術諮詢合同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資料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託人的,視為其對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資料等予以認可。委託人在接到受託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覆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技術轉讓費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承擔。

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資料、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託人的,視為其對委託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託人在接到受託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覆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由此可見,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條件。雙方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可以採取友好協商、找工商局調解、申請仲裁及提請民事訴訟這些手段。當然,對於合同雙方來說,最好能夠協商解決,選擇訴訟也是最後不得已的辦法。如果是訴訟的話,要注意一個時效性問題。